中正一指出,有關群眾於北檢前舉辦活動,因該地屬《集遊法》第6條所列之禁制區範圍,除經禁制區主管機關核准外,無法依規定申請集會;惟依「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警方尊重群眾表達言論之自由。
警方提到,為維護北檢與法院機關安全,避免影響案件偵審過程,中正一調派必要之警力於現場執行機關安全維護;另經請示北檢檢察官,為免引發抗爭,原則採柔性處理,如有脫序行為則依法究辦。
本分局依集會遊行法第26條規定,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權利與其他法益之均衡維護,已針對活動主持人李逸明實施2次書面勸導;惟李民本日仍持續動員舉辦活動,故由分局長張嘉煌於10時5分第一次舉牌警告。
警方呼籲,現場群眾應保持和平理性,將視狀況機動調整部署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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