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指出,趙正宇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且所涉收受賄賂金額極鉅,若將來該罪經起訴及判刑,未來量刑非輕,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難謂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加上趙正宇位居要職、深厚人脈,名下又有多筆房產,堪認資力甚豐,其有逃亡之動機,亦有逃亡之能力,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此外,趙正宇可能透過未予羈押之機會或藉由親信、助理對證人施壓使其等變更證述或掩飾、藏匿犯罪所得,實有致涉犯案情陷晦暗不明之危險,足認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
「有羈押之必要!」北院表示,比對卷內資料、現有事證及訊問被告所得,認檢察官已釋明趙正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為避免藉由與他人接見、通信機會進行勾串,並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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