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管局看似賢慧,一不小心就會變三八,因為提告容易告贏難。要贏得這起侵權訴訟,竹管局必須克服三個法律障礙:
一、著作權尚未轉移
贏得侵犯著作權的訴訟,原告必須先證明著作權的存在。雖然專案承攬合約載明結案報告的著作權歸竹管局所有,但這不表示侵權事實成立。
侵權事實成立的關鍵在時序。據了解,林智堅在2008年6月26日完成口試。但竹管局到7月2日才收到結案報告。換句話說,在林智堅完成論文的那一刻,專案仍處在「進行式」,竹管局尚未取得結案報告的著作權。
若上述時序正確,竹管局無權提告,因為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溯及既往。就算林智堅有侵權的行為,他侵犯的是「尚未轉給竹管局」的著作權,當事人是承攬專案的教授。
二、善意第三者無責
專案承攬合約的簽署雙方為竹管局與中華大學的教授。林智堅並未簽署這份合約,而是在教授的邀請下加入專案。
林智堅扮演「無薪」研究助理的角色,報酬就是結案報告的使用權。林智堅也在教授的指導下,把竹管局的結案報告改寫成論文,順利取得碩士學位。
簡單講,在這起侵權官司,林智堅是「善意的第三者」,不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若竹管局要追究侵權的責任,訴訟對象是承攬專案的教授。
三、反訴侵權的可能
除了竹管局的報告與林智堅的論文,本案還有第三份文稿:林智堅與兩位教授合寫的研討會論文。
根據著作權的創作主義原則,在文稿完成的當下著作權即宣告存在。除非另有約定,所有作者共享著作權。林智堅是研討會論文的第二作者,也是著作權所有人。
竹管局的結案報告其實是這篇研討會論文的擴充。換言之,竹管局的結案報告用了林智堅擁有著作權的內容。林智堅並未簽署專案承攬合約,可反訴竹管局侵犯他的著作權。
除了上述三個勝訴的法律障礙,竹管局的提告還要通過三個常識檢驗:
一、無犯意:林智堅是在教授的邀請下加入專案,也在教授的指導下完成論文。林智堅沒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犯意。
二、無獲利:林智堅撰寫論文單純為了取得碩士學位,並無營利企圖。就算沒加入竹管局的專案,林智堅仍可尋找其他論文題目。
三、無損失:竹管局的專案屬產學合作,也無營利目的。多數結案報告無人聞問,就算被抄襲也無損失。講白一點,專案預算不過是竹管局與學界「交好」的公關費。
#結論
竹管局向林智堅提告,不是真的為了保護國家的財產,而是政治壓力下的作為。根據上述分析,竹管局不只勝訴機會不大,而且還有被反訴的可能。在這起「三八假賢慧的官司」,竹管局終將付出代價。
本文轉載自:翁達瑞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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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達瑞(陳時奮),美國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劉致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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