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院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蕭男自2015年10月21日即確定未領有駕照,但去年6月10日晚間11時許,他在前妻謝女位於虎尾鎮的住處飲用威士忌3杯後,隔日凌晨開車上路,凌晨2時24分,蕭男行經林森路2段與工專路口準備左轉時,撞上對向腳踏車騎士許姓男子,謝男倒地受傷,經送醫仍不治死亡。
蕭男肇事後逃逸,警方同日凌晨3時40分許到其住處發現事發車輛,蕭男經檢測血液濃度達0.182%,超過法定標準0.03%,被檢方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外加肇事逃逸起訴。而蕭男於協商、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認罪。
量刑方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充分討論後,考量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以及蕭男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併考量其復歸社會可能性,最後判決蕭男酒駕致人於死8年,肇事致死逃逸2年。應執行8年10月徒刑,可上訴。
雲林地院指出,有國民法官填寫感想單回饋表示,案件審理很詳細,有感受到檢方調查用心及司法親和力,另外國民法官均由專職人員帶領,對個資及人身安全有所保障;至於評議過程兼顧了被告和被害人兩方面的權益,給予適當量刑,是難得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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