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最初設立於1931年,目的是為了迅速有效地處理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到了1937年,隨著全國抗戰的形勢日趨嚴峻,政府決定對這部法律進行擴展修正,死刑適用的條件從原來的四項增至九項。這些包括叛國、間諜活動、軍事背叛及其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這次修訂顯示了當局在戰時對於國家安全的極端防衛態度,也突顯了法律工具在政治危機中可能被極端化利用的風險。不僅增加了死刑的適用範圍,更加劇了這部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犯,尤其是在審判透明度和公正性方面引發了廣泛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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