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沒有違憲,代表公然侮辱沒有違憲。這次共有34案提出釋憲,包含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等人,他們都曾因公然侮辱被判拘役或罰鍰,張大春2014年批評已故媒體人劉駿耀,挨告判罰3000元;馮光遠在2013年酸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判拘役20天,後來又暗諷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被判罰5000元,他們認為公然侮辱罪有違憲疑慮,因此提出釋憲。
這次申請的34案,有21起是由法官提出,他們認為公然侮辱罪在實務上,沒有標準,難以判斷,於是提起釋憲。釋憲方質疑公然侮辱罪,可能抵觸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但大法官卻認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言論,超越一般人可忍受範圍,與保障言論自由沒有違背,規定中的"侮辱"與"法律明確性"也沒違背,但雖然沒有違憲,不代表就能隨意罵人,未來對公然侮辱的定義也會更嚴格。
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 馮光遠.張大春聲請釋憲(圖/民視新聞)就怕公然侮辱罪變髒話罪,未來罵髒話也不見得會被判刑,法庭認為要考量說出言論的背景,並不是每個條件都用公然侮辱處罰,但網紅或公眾人物有較多話語權跟媒體版面,被判有罪機率也比較高,公然侮辱無違憲,但限制適用範圍應擴大,不代表未來就能隨意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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