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男子並非因為爭產問題而去殺害母親,不過爭產問題可能在很多的家庭都有出現過,然而關於家產分配甚至是遺產分配問題其實有很多的方式都能夠去解決,除了可以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安排以外,若是真的無法協議出最佳結果,也能透過調解的方式,讓第三方中立人士來傾聽並提供意見,進而達成彼此間的協議,讓這種爭產事件落幕;畢竟在關係上都還是家人,但如果只是為了錢財問題就直接變的六親不認,將兄弟姊妹看作是貪婪的仇人一般,最終演變成嚴重爭吵,破壞彼此間最後一絲的情誼,甚至是做出傻事,那就真的太不值得了。
而像是男子對母親做出最大逆不道的行為,選擇殘忍殺害母親,基本上不只是犯罪,在繼承權方面也會如同法院裁決地那樣直接喪失,因為在民法第1145條有規定,假如有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話,繼承人就會喪失繼承權,例如故意去殺害被繼承人或是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利用詐欺或脅迫方式去讓被繼承人做出遺囑變更、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的情況,遭到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上述這些都是民法中規定會讓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的情況,而案例中的兒子因為是殺害了母親導致母親過世,這就符合了前面提到的情況之一,因此兒子就無法去繼承母親的遺產,就此喪失繼承權。
那如果母親並未因為兒子的殺害而過世,並且還在事後選擇原諒的話,這樣兒子以後還有機會繼承遺產嗎?其實也是不行的,假如繼承人有做出故意要讓被繼承人於死的行為,並且遭到判刑的話,就算被攻擊的被繼承人選擇原諒,也無濟於事,做出殺人行為的繼承人仍會因此喪失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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