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突然改判有罪是違憲 大法官這樣說
以往竊盜或性騷擾等罪行相對較輕的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就定讞,不可上訴,不過有的案件是原本一審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當事人希望能夠再有一次審理機會,下午司發院做出第752號釋憲,從今開始,類似的案件,都能有上訴權利。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這個案子最主要就是針對,被告在第一審判無罪,經過上訴以後,第二審判有罪的情況,如何處理,大法官在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也就是說,被告經過被判有罪以後,至少要有一次讓他,到上級審來救濟的機會。」
 
根據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竊盜罪、詐欺罪等等,只要二審判決後,都不能上訴第三審,不過大法官認為,民眾涉案,只要是第一次被判有罪的,為了避免冤屈,至少應該要有一次以上的上訴救濟機會,才算是保障訴訟權。(民視新聞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