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著安全帽,頭低到不能再低,他就是因為和公寓住戶起口角,憤而縱火燒屋洩憤,燒死9人的李姓嫌犯,監視器清楚拍到,李姓男子作案前,拿寶特瓶走進加油站買汽油,10幾個小時後他就出現在火場附近,進出樓梯,而且還變裝想掩人耳目,不久後公寓就竄出大火。
李姓縱火犯並非公寓住戶,他和同樣是緬甸華僑的胡姓住戶,有口角糾紛,先在凌晨1點多去加油站買汽油,當晚8點半藉口要帶便當給胡姓男子,走樓梯進入公寓,8點37分離開,1分鐘之後就引發火警。
事實上,在家中排行老四的李姓嫌犯,之前就曾恐嚇家人,是地方上的不定時炸彈,而在犯下這起案件前,他先在2017年5月21日,在華新街巷弄燒屋未遂,一個月後又在興南路二段燒機車,光是今年就已經兩度縱火,只是這種有多次縱火紀錄的慣犯,難道不能先預防性羈押?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若認定嫌犯有再犯之虞,包含放火、恐嚇危安等罪,必要時可預防性羈押,對此檢方表示,李姓男子前2次犯案警方只是函送,人沒有送到地檢署,因此沒辦法聲押,雖然這次已經有準備,申請拘票要抓人,但人還沒抓到,悲劇已經造成。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