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333張選票險外流 檢方認「非故意」不起訴

嘉義縣選委會發生選務人員將333張選票攜出印刷廠的案件,警方全案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20日偵查終結,最終不起訴。

更多新聞: 翁章梁HOLD住嘉義縣 維持綠色執政

11月18日,候姓女子在嘉義蘭潭印刷廠內的嘉義縣各選區選務人員、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人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忙碌時,從印刷廠中將多餘選票,也就是嘉義縣議員選票13張、嘉義縣縣長選票19張、嘉義縣水上鄉靖和村村長選票1張、三和村村長選票100張、柳林村村長選票100張、義興村村長選票100張共333選票放入自己的牛皮紙袋中並放在紙箱,在所有工作人員陸續簽退時,王姓選務員再將箱子帶到管制檢查區內,被警方發現,因而將多餘選票裝入袋子並放入箱子、以及差點將箱子帶出印刷廠外的兩名選務員,遭檢方以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09條的「意圖防害擾亂投票而隱匿選票罪」起訴。

王姓選務員要將裝有多於選票的箱子攜出印刷廠

不過侯姓選務員表示,是因為怕多餘選票和其他選票混淆,所以才裝在紙袋中,又怕選票被弄髒,因此裝在紙箱中,王姓選務員以為即將結束工作離開印刷廠,而現場也在清空所有箱子,當時侯女正在外面發便當,她說有箱子還沒拿,因此王姓選務員幫她把箱子拿出來。

檢方認為,雖然多於選票原則上必須一發現就馬上交出,但因為侯姓選務員第一次進行該工作,也因忙碌疏忽,才犯下錯誤,若侯女真的要蓄意犯案,就不會將選票分門別類而各以牛皮紙袋存放,並均進行註記;
加上王姓選務員並未將箱子打開,因此不會知道裡面裝有多餘選票,也因此被駐守員警發現,因此兩人並不是故意要將選票攜出。檢方在訊問兩人與證人,並勘驗監視錄影資料後,予以不起訴處分。

(民視新聞網報導)

更多新聞: 新北選委會凌晨 運送選票至29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