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刑責! 刑度差異大 被逮皆稱「擄錯人」

台北內湖一名超商店員和朋友在門口聊天,被將近30名惡煞包圍強擄上車,最後丟包在新北市中和,嫌犯被逮後說是找錯仇家、擄錯人,其實類似情況屢屢上演,會這樣避重就輕,就是因為「擄人勒贖」和「妨害自由」的刑度差異大,嫌犯為了減輕刑責一定會這樣說,來看我們的獨家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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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店員在機車旁和朋友聊天,但沒多久突然7台車出現,近30名惡煞把巷弄堵住包圍店員,帶刀帶棍,被害人無法抵抗,直接被擄上車,前後不到3分鐘,被害人女友呆站一旁,全看傻眼。

街頭擄人發生在3日清晨6點多,台北市內湖麗山街一家超商附近,民眾連忙報案,警方調查發現,他們一上車,不斷被這群惡煞拷問,之前是不是在大安區的KTV和他們有糾紛,兩人嚇壞了,不斷強調真的沒有,發現綁錯人,惡煞驚覺不對,趕緊把人丟包在新北市中和,離上車地點近20公里,前後驚魂1小時。

當街擄人押上車的案件時有所聞,2017年7月,新北市新店一群黑衣人,拉走兩名車超商前男子,強行帶走毆打,最後丟包路邊。

鏡頭轉到汐止,一名國三男學生在校園附近,遭人押上車,用棍棒和電擊棒毆打,9小時後才被釋放,然而這些案例有個共通點,就是嫌犯都聲稱他們是尋仇找錯對象,目的就是想要規避刑責。

依據刑法347條,只要有擄人勒贖意圖,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重傷或致死,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如果是妨害自由,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差很大,也成為法律攻防焦點。

儘管如此,律師認為檢警都會仔細查證,要蒙混過關,沒那麼容易,也不是嫌犯一句「找錯人」就能了事。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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