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少女遭輪姦  法院判性侵犯不構成強暴罪

2016年10月西班牙發生一名14歲少女遭輪姦,巴塞隆納法院前天判定,5名性侵犯不構成強暴罪,以較輕的性侵定罪,處以10到12年刑期,因為少女失去意識,性侵犯沒有使用暴力,迫使受害者就範,未達法律明定的強暴標準,引發大批民眾抗議,要求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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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性侵犯大搖大擺走出法院,受害者家屬怒火中燒,企圖衝向他們,遭警察合力攔阻。家屬激動控訴,因為這5人在2016年10月時,輪姦當時年僅14歲的少女,巴塞隆納法院31號,做出爭議判決,表示在受害者在酒精和藥物影響下失去意識,加害者沒有使用暴力就得逞,所以不能判為是強暴,最後以較輕的性侵罪名判定有罪。

檢察官 瑪塔瑪拉表示,「6人被告中有5人罪成,但這還不夠 因為判定的性侵罪名,不是我們要求的。」

西班牙法律明定,強暴罪得在加害者有使用暴力或恐嚇下強制性交才算數,最高可處20年刑期,但5人現在獲判10到12年、賠償約40萬台幣,刑期當場折半,引來大批民眾抗議。

去年4月西班牙納瓦拉法院,也以同樣加害者未使用暴力,迫使沒有意識的18歲被害者就範的理由,判定5人性侵團夥較輕的性侵罪,處以9年徒刑,當時也引發眾怒,最高法院今年6月推翻判決,改判強暴罪,刑期增加到15年。

沒有意識要如何反抗,因為惡法,性侵犯一再被輕判,民眾要求將強暴罪的定義改為,只要是非同意性交就算,不修法,受害者正義永遠無法伸張。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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