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國小特教老師許倍銘案 監委籲請法務部研提再審
許倍銘案在6月10日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籲請法務部轉台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研提再審。(圖/取自監察院網站)

2008年爆發國小特教老師許倍銘爭議案,震驚教育界。監察院今特別發布一份新聞稿,指出這起辦案過程中導師、員警不當使用相片指認,且警詢過程中員警、陪同社工高度使用封閉性問題誘導被害女童,致使許倍銘老師含冤被訴乘機性交罪,判刑5年10月,全案經由監委王美玉提出調查報告,在6月10日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籲請法務部轉台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研提再審。

2008年9月19日一名中度智能障礙、當時8歲的小女孩在跟家人一起出遊的車上,因為看到了小狗跑到爸爸坐著的駕駛座下方,脫口說出「爸爸你不會把你的鳥鳥給小狗吃?」,媽媽聽了這句話心中一驚,追問女童後,小女孩則說學校老師也曾把鳥鳥給她吃。

該名母親隨即帶著小女孩到學校,導師拿了學校畢業紀念冊全體老師合照給小女孩看,從中小女孩指認了許倍銘老師。於是,導師趕緊將此事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及警察局,相關單位鎖定許倍銘老師進行調查。最終,國小特教老師許倍銘被控趁機性交罪,遭判刑5年10個月定讞。

監察院指出,陳訴人提出4份鑑定意見書,當中指出小女孩警詢案情的過程中,員警及陪同社工過度使用封閉式問題提問誘導小女孩,增加法院誤判風險。監察院也委請台大心理系副教授趙儀珊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表示,先前的調查程序充滿「司法確認偏誤」,對小女孩審判中證述造成一定影響。

監察院強調,不論是陳訴人提供的4份鑑定意見書,或者監察院提出的鑑定意見書,都屬於新事證。

監察院說,原判決忽視小女孩於警詢及審判時供述被告犯罪事實細節上有所瑕疵,且犯罪情節也未因審判中詰問被害人及相關補強證據而更明確。特別是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小女孩有30分鐘獨處時間,但依王欣宜主任鑑定意見,被告若是進行標準化測試,所需施測時間須1時40分,不可能有30分鐘獨處。

原確定判決,認定證人小女孩同學不可能進出被告教室,與卷證資料不符,尤其是被告在開放教室空間做出性侵害行為,相當違反常理。監察院認為,王欣宜主任提出鑑定報告,屬新事證,符合提起再審的要件。

監察院表示,本案已由監委王美玉提出調查報告,在6月10日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籲請法務部轉台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研提再審。

王美玉也引述司法院釋字第789號解釋詹森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表示性侵害案件為隱密型犯罪,如果司法人員過度同情被害人,未能遵守刑事訴訟法上原理原則,使無辜被告被冤枉,更可能放縱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甚至繼續性侵他人。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