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專審「重大刑案」

司法院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一起聽審、問案和討論,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量刑。審判案件,除了少年刑事案件,以及毒品案不列入制度,以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而死亡的案件為主,只要符合年滿23歲、在轄區住滿4個月等基本條件,即有資格成為國民法官,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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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推國民制度,由3個職業法官和隨機抽選6個國民法官,一同審判和量刑,融合參審制和陪審制的精神,效仿日本的制度,並強調「卷證不併送」,卷宗證據不移送法院,由檢察官保管,等到審判期當天,才會揭露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防止職業法官以及國民法官「預斷」有罪的心證。

(民視新聞/陳怡汝 黃柏榕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