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內政部修政黨法 政黨違規負責人將連帶受罰最高100萬
內政部今日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內政部今日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包括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罰鍰;對於選任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備案等,以引導政黨正常運作,同時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及民眾安寧生活。


內政部這次共翻修16條條文,並表示,課予政黨負責人監督之責,是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對於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且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規定,而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若政黨違反規定,除處罰政黨外,也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

內政部也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另考量政黨負責人為政黨的關鍵職務,也新增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同時修正政黨負責人年齡下限為23歲,以符合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人年齡下限。

為杜絕空殼政黨,政黨存續期間應維持100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若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可例外以視訊方式。

為避免謀利,內政部也明定政黨辦公處所禁止出租,違者將處政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針對政黨補助金,也要求每年應有5%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以提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

內政部表示,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以期政黨政治的正向發展。

此外,修正草案也規定,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的政黨,不得以同名或簡稱再設立,其政黨的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日、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亦喪失資格。

內政部指出,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