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依據台北地院判決指出,欣同、新大同是鄭文逸用來大量炒股的交易中樞,並質疑欣同公司資本額僅500萬元、新大同公司資本額為2000萬元,截至106年3月股東會停止過戶後,欣同公司居然能買入大同公司股票16,000張,新大同公司則持有24,000張,爾後又在109年5月停止過戶日後,欣同公司擴增持有大同股票到28,668張、新大同公司擴增至43,462張,質疑是鄭文逸的資金。不過欣同董事長林宏信回擊,強調這些增購的股票資金來源,都是合法借貸,就算有鄭文逸的資金在其中,也絕對合法,加上鄭文逸還會繼續上訴,是否有罪尚未定案。最後林宏信說,他們會持續準備召開臨時股東會,挑戰大同經營權不受影響。
(民視新聞/記者劉珮芬 黃鈺淳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