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修正規定飲料標示規定,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的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解釋,此次規定上路後,飲料內加料的粉圓、布丁等熱量和糖量也要計算在內。
另外,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也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的最高值。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標示。
該公告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