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祥被控於民國104年1月13日,介紹賣家出售愷他命給蔡宗育、蔡鎧陽,但懷疑2人先前曾侵吞他交易毒品款項,又以為蔡宗育帶槍,且有觸摸腰際疑似掏槍舉動,在台北市峨眉停車場先後槍殺蔡宗育、蔡鎧陽。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高院二審均判處陳福祥死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108年9月底認定陳福祥再社會化可能性甚低,仍維持死刑判決。
最高法院去年7月認為,更一審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讓判決死刑是否妥適難以斷定,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由更二審合議庭審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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