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沒踏在斑馬線挨罰 前檢察長陳宏達提告勝訴
腳沒踏在斑馬線挨罰,前檢察長陳宏達提告勝訴。(示意圖/與案件無關)

台中地檢署前檢察長陳宏達去年在北市路口遭車撞傷,不服大安分局指他的腳沒踏在斑馬線裁罰300元而提告。北院認定,行人靠斑馬線穿越道路沒違規,撤銷裁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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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台灣高檢署檢察官的陳宏達得知判決結果表示,感謝法院堅守「法治國家原則」,判決原告勝訴,撤銷原處分,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上了一堂寶貴的法治教育;訴訟不只是要捍衛個人權益及名譽,更是為市井小民發聲,不信公理喚不回。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組長林洸賢告訴中央社記者,此案是根據現場蒐證資料顯示未行走在斑馬線上,依現行相關法令告發,因法令及主管機關交通部並無額外解釋緩衝空間,所以是依法遵行,也尊重判決結果,但呼籲行人穿越馬路仍應依法行走斑馬線。

全案緣於,陳宏達於去年7月28日晚上8時許,沿北市杭州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走,行經杭州南路與愛國東路交岔路口時,遭1輛小客車違規左轉撞擊,造成他挫傷、擦傷及頸部拉傷,但到場處理的員警舉發陳宏達違規。

陳宏達不服向大安警分局陳述意見,大安警分局認為他有「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的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新台幣300元。陳宏達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北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謂「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應按具體情況認定,不是規定行人雙腳一定要踩踏在斑馬線上,陳宏達在其行向燈號為綠燈時,緊靠行人穿越道白色枕木紋右側邊緣穿越馬路,並無違反規定。

法官依勘驗畫面指出,陳宏達行進方向也依行人穿越道方向直線行進,他行為沒有任何可歸責性,判他免罰。全案可上訴。

此外,陳宏達提出「我的懇求-讓行人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聲明,共有3點懇求,首先,執法不能泯滅人性,辦案不是沒血、沒眼淚!執法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不要把善良的民眾當作寇仇對待,警察如果不「依法行政」,濫開罰單,那不是交通執法,那是「擾民」及「苛政」,浮濫的裁罰只會帶來更多的民怨。

其次,建立行人穿越道應有的權威及安全,積極展現改善交通安全「執法決心」,並拿出一套有效的「防護策略」,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執法不要只有五分鐘熱度,作作表面功夫或浮誇宣傳,而是應該真正下功夫、用心執法,有效落實保護民眾「行的安全」各項措施,這是警察作為「人民保姆」責無旁貸的天職。

最後,加強法治教育、專業訓練,淘汰不敬業、不適任的警察人員。警政體系應該要求警察強化交通執法專業,尤其在第一線員警應該確實作好蒐集、保全證據的基本功,揚棄「技巧性吃案」的惡質文化;對於少數怠惰散漫、操守不佳,藉勢、藉端擾民的不適格員警應予淘汰,以免影響整體警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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