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吉尼亞州里契蒙(Richmond)第4巡迴上訴法院合議庭7月13日發布上述由李察遜(Julius Richardson)法官所寫的裁定,但現在李察遜表示,取消這項裁定符合公共利益。
7月當時,合議庭多數同意,根據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Second Amendment)保障人民持有火器條文,18歲以上有權持槍,雖然「降低暴力犯罪引發重大關切」,但年輕人也不該被降到「二等地位」。
一名原告在法院裁定前已滿21歲,第2人則在7月25日年滿21。這兩人年紀較小時曾試圖在維州買槍未果。
兩人的律師在電子郵件中表示:「這些年輕人非常失望,因為體制還是不讓他們取得基本自由,只因為他們年輕。」
美國拜登政府上月要求第4巡迴上訴法院重新考慮合議庭的裁決,現在那項要求已不具實質意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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