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惟「肇逃」獲緩刑! 余淑杏點出這關鍵

台中第2選區立委陳柏惟罷免案,鬧得沸沸揚揚,民團更發起「刪Q行動」,他過往的黑歷史也一一被翻出,其中,包含了10年前的肇事逃逸案件,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緩刑3年,但是消息一出,引發各界譁然,對此,律師余淑杏點出,陳柏惟能夠獲緩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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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淑杏指出,陳柏惟觸犯的是《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按現行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根據陳柏惟在粉絲專頁的說法,當時的他,因為經濟狀況兼差2份工,是疲勞駕駛造成事故,他沒有酒駕,更沒有故意要肇事逃逸,余淑杏指出,由於法官考量到陳柏惟並沒有前科,而且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因此選擇以《刑法》第185條之4第二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作為判決的依據。

余淑杏提到,刑法第185條之4,在今(110)年5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修法的關鍵在於,認為民國88年增列的「肇事逃逸罪」,在「肇事」的構成要件上,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包括:駕駛人如果是非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意外事故,是不是應該留在現場給予救助,都在這次修法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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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駕駛人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余淑杏解釋,常見的包括:行駛的過程中變換車道,後方摩托車出現違規,導致自摔而受傷,又或者是綠燈時與闖紅燈的駕駛發生擦撞,即使駕駛在事故中並沒有肇責,但是卻造成受傷亡或者第三人之因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但是駕駛者卻沒有停下來察看、留在現場或者向相關機關表明身分、協助傷者就醫,仍舊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發現在周遭有任何發生事故的跡象,無論責任歸屬是否,都應該迅速停車查看。」余淑杏提醒,常見的狀況包括:有人路倒在道路上、行駛中有碰撞的聲音等,都需撇開肇事的歸屬,將車停靠在路邊,確認有沒有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撥打110,並且留下相關的紀錄,才能避免日後爭議的發生,或是無端捲入是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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