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李先生在2020年8月3日行徑國道3號時吃下4張罰單,「檢舉魔人」以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他4度未依規定打方向燈,影像中顯示行經距離約0.9公里,大概2分鐘時間,依照修法完成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不得連續開罰;李先生被開罰雖發生在修法完成前,但他認為不合理決定上訴。
根據《ETtoday》報導指出,李先生在繳完第1張罰單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法院一審撤銷剩餘3張罰單,監理站不服判決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上訴,當時時間是 2021年8月27日;高等法院駁回監理站上訴,李先生勝訴,不過最終程序走完已是2021年11月15日了,整件事情共花了1年多,但李先生總算成功爭取自身權益,免繳剩餘罰單。
為阻止「檢舉魔人」任意舉發,造成不合比例原則的罰單,現行修法完成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已明確規定一定時間距離內「民眾舉發不得連續開罰」,如遇不合理的罰單,民眾可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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