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新聞稿指出,關於本件聲請意旨,檢察官認被告林姿妙、林羿伶、康立和均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被告林姿妙另涉同法第6條之1第1款財產來源不明罪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經地院分別訊問被告等三人,及審查檢察官所提出的相關事證後,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林姿妙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的必要,准予具保新台幣80萬元;其餘被告林羿伶、康立和部分,亦認涉犯上開圖利罪,犯嫌重大,惟無羈押的必要,訊後請回。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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