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條款 金管會修法禁用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
(圖/取自光洋科臉書)

為防止市場派一言不合透過臨時動議撤換董事長,金管會出手修法,明定董事長選任或解任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新制最快今年7月底上路,日後若有違規,最高處新台幣48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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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靶材大廠光洋科(1785)去年11月5日董事會透過臨時動議撤換董事長馬堅勇,由台鋼董事長王炯棻接任,一度引爆經營權之爭,馬堅勇、王炯棻兩人皆稱自己是光洋科董事長,在市場鬧得沸沸揚揚。

當時光洋科經營權之爭不僅引起台積電(2330)等重量級客戶關切,也掀起市場關注以臨時動議突然解任董事長的程序議題,金管會證期局官員先前直言,以臨時動議突然撤換董事長,確實在公司治理是不好示範。

金管會在例行記者會公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外界視為「光洋科條款」;金管會證期局主秘黃厚銘表示,金管會並非針對特定個案,不過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程序並完善公司治理精神,金管會共研擬2項修正重點。

第一,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考量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董事進行決策前應有充分資訊和時間評估議案,因此金管會明定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二,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公司法明定,董事長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也應由原選任的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基於董事長的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金管會明定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

黃厚銘指出,以後若有公司違規經由臨時動議撤換董事長,金管會可依證交法相關規定裁處24萬元至480萬元不等罰鍰,且若程序未符合,公司即使逕行撤換董事長,原則上經濟部也不會准許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他也表示,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加上後續行政作業時間,估新制最快今年7月底、8月初將正式上路;新制不溯既往,將在修正草案通過並發布以後正式適用。

先前光洋科發生經營權之爭,台鋼派與公司派不僅頻頻隔空放話,更展開訴訟攻防,直至今年3月台鋼派的光洋科董事和獨董請辭後,光洋科經營權之爭才正式落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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