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無須為了製槍未遂案面對台灣刑責。(示意圖/民視新聞)
孫安佐一開始在父母的安排下,前往美國賓州上達比就讀高中,但在隔年他向同學表示「5月1日不要來學校,因為我要用槍攻擊學校」,於是校方報警處理,警方在孫安佐所居住的寄宿家庭中,查獲Glock 9mm手槍滑套及1600發子彈等槍管器械,最後孫安佐被美國以《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判決入獄238天,也被宣告終身不能入境美國。
孫安佐在2018年12月離開美國後,被士林地檢署訊問,檢方也在最後對孫安佐限制出境,此案經我國檢方2年偵辦後,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提訴,一審在歷經1年多的審理,以無審判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後續也提出上訴進入二審。在高院二審後,「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認為此案無我國刑法適用餘地,駁回檢方上訴,再度不受理本案,最後檢方收到判決書後,並無在20天內提出上訴所以全案判決確定,孫安佐無須為了此案面對台灣刑責。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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