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恩堂於2018年2月26日以「Boy London」申請註冊商標,智財局認為該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產地之虞,應不准註冊。訴願遭駁回後,得恩堂不服訴願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
得恩堂主張,該商標不足使相關消費者誤信其產地為倫敦,中文意義為「男孩倫敦」,並非「倫敦男孩」,拼音性外文重起首字,因此該商標讓人最深刻的部分是「Boy」,而非「London」,而「London」於商標中可解釋為男孩的名字,而非地名。
智財局則認為,英國首都倫敦為國人熟知之城市,成為相關消費者熟知地理名稱,有使相關消費者發生錯誤聯想,而對其表彰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品質、性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
一審智慧財產法院認定,該商標沒有直接描述原料或產地,有來自英國或倫敦特性,不至於讓公眾誤認商品或服務源於英國地區,未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予准許註冊。
不過,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18日傍晚做出判決,認定智財局原處分並無違誤,「Boy London」商標確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產地之虞,因此改判得恩堂公司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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