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橋頭「桶屍案」震驚社會 行凶情侶19年7月、17年8月定讞
高捷橋頭桶屍案,二審判吳男19年7月徒刑,熊女17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圖/民視新聞)

高捷橋頭糖廠站前空地109年間發現桶屍,檢警查出吳姓男子、熊姓女子情侶涉嫌殺害林姓女子並以鹽酸滅屍。二審判吳男19年7月徒刑,熊女17年8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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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吳男及熊女民國103年交往期間,得知在鳳山經營卡拉OK的林女打算退休,由熊女支付新台幣5000元押金後接手。

林女事後得知房東不願續租,於103年12月11日前往店內當面告知;吳男、熊女不甘先前投入整頓店面的心血及開店成本徒然白費,與林女發生肢體衝突,強行將林女剪短髮,並拘禁在店內房間。

翌日凌晨,熊女、吳男不滿林女呼救,進入房內再對林女施暴,導致林女全身大面積瘀傷,無法行走、自理,再開車將林女載往偏遠地區放人,還在尋找棄置地點時,林女就因傷重死亡;2人發現後,經熊女實施人工呼吸無效,於是先找地點埋屍。

同月17日,2人為避免警方追查,挖出遺體帶往橋頭某空地,並由吳男挖洞,放入裝有林女遺體的塑膠桶,倒入鹽酸後,再以水泥覆蓋桶子。直至109年4月2日,空地地主請人除草,怪手挖破塑膠桶,才讓林女遺體重見天日。全案經移送橋頭地檢署偵結起訴。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以吳男、熊女共同犯私行拘禁、共同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吳男19年4月徒刑、熊女17年8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依共同殺人、私行拘禁、遺棄屍體等罪,改判吳男19年7個月徒刑,熊女維持原審17年8個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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