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出軌49死!台鐵工程司判最重8年10月 李義祥判7年10月
台鐵太魯閣於去年4月2日發生出軌意外造成49人罹難、200多人受傷慘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陳思妤報導

去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列車出軌意外,造成49人死亡、200多人輕重傷。花蓮地院今(11)日一審宣判,主嫌包商李義祥認定涉犯過失致死、政府採購法等罪,合併判刑7年10個月,李義祥跟移工華文好肇逃部分無罪,而台鐵工務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則被判最重,被判過失致死、偽造文書,合併8年10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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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49死事故,主嫌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等8罪,歷時19個月的偵辦審理,花蓮地院今上午9時30分一審宣判,李義祥身穿黑衣獨自到地院聽判。針對李義祥過失殺致死罪,依照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李義祥依照刑法過失致死,判了最重5年的刑期,另外針對借牌部分也判了3年,此外,李義祥跟移工華文好肇逃部分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此外,判刑比李義祥重的是該工程的台鐵工務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被判過失致死4年10年及偽造文書4年2個月,合併8年10個月。其他被告判刑分別為,聯合大地監造主任李進福過失致死等罪合併應執行7年2月、聯合大地安衛人員張齊富財過失致死判刑4年6月、中琰顧問專案經理郭國振過失致死判刑4年2月、東新營造負責人黃平和2年6月,東新實際負責人黃文利逃漏稅判刑6月、偽造文書判刑5月,合併應執行10個月,可易科罰金。另東新營造違反政府採購法,判罰100萬元,扣案所得337萬餘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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