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投控子公司申請掛牌 持股7成規定檢視時間點放寬
(圖取自Pixabay圖庫)

台灣證券交易所宣布,將放寬上市投控公司的被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時須降低持股至70%的時間點限制,未來申請時不檢視,只須掛牌前符合規定即可;並放寬創投公司的投資比率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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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今天董事會通過議案,針對上市投控公司的被控股公司申請上市前的持股規定,以及申請股票上市創業投資公司投資比率計算標準,做出修改;正式內容與日期,將待金管會核定後生效。

證交所於記者會中說明,上市有21家投控,其中5家已有上市、櫃子公司,包括永豐餘(1907)投資控股公司旗下永豐實(6790)、申豐(6582)、華紙(1905);大聯大(3702)投資控股公司旗下鑫聯大投控(3709);神基(3005)投資控股公司旗下豐達科(3004);永崴投控(3712)公司旗下森崴能源(6806);三商(2905)投資控股公司旗下三商壽(2867)、三商家購(2945)。

證交所解釋,原規定上市(櫃)投控公司旗下的被控股公司如果要申請上市,應於提出申請上市前,降低投控公司對申請公司的持股至70%以下;如果是母子公司關係中的子公司要申請上市,則應於掛牌前,將母公司、其所有子公司、董監事、大股東與其關係人等對申請公司的持股降至70%以下。

證交所考量投控公司旗下被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時,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中的子公司,無要求需於申請上市前降低持股必要,所以將刪除規定,使「投資控股公司降低對被控股公司持股」與「母公司降低子公司持股」時點一致。

不過,證交所考量投控公司是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營運為目的,並無實際營運,維持上市投控公司其持股逾70%的子公司不得上市的意旨。

依現行規定,母子公司關係中的子公司要申請上市時,如果申請公司在外流通的股數(即母公司及其關係人等以外之人持有的股數)達3億股以上,母公司及其關係人等對申請公司的持股可以超過70%,無需於掛牌前降低持股。

證交所表示,上市櫃投控公司旗下的被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時,不應因在外流通的股數達一定規模而得豁免持股比例限制,所以本次修正規定,仍維持上市投控公司其持股逾70%子公司不得上市規定。

此外,上市投控公司子公司申請第一上市或創新板時,也增訂相應條文。

證交所指出,現行規定,創新板並無流通在外股數達一定規模時得豁免持股限制的規定,本次將參考一般板及第一上市規定,申請創新板公司在外流通的股數達5000萬股以上時,母公司及其關係人等對申請公司的持股可以超過70%,無需於掛牌前降低持股。

不過,如果申請公司的母公司為上市(櫃)投控公司時,不應因在外流通股數達一定規模而得豁免持股比例限制。

證交所並於今天宣布,將放寬創投公司投資比率計算標準。

依現行規定上市標準,申請股票上市創業投資公司,申請上市時及最近兩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均達申請公司資產總額60%以上。上市後投資比率未達標準可能遭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不過,證交所指出,若創投公司投資資產價值上漲,導致投資總額未達總額60%時,因屬未實現利益,可以不必變更交易方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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