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說明,台中南屯區五權西路與忠勇路口,蕭姓男子駕駛公車沿忠勇路左轉五權西路時,稱因「A柱」擋住視線,在左轉過程中,碰撞當時沿忠勇路走行人穿越道往烏日方向的陳姓男子。
而後方駕駛自小客車王姓女駕駛剎車不及碰撞公車,最後現場由春社所及交通分隊依規定處理,所幸行人僅手腳擦傷,送醫治療無大礙,兩位駕駛人酒測值均為零。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初步研判,肇因為公車搶越行人穿越道,行人被撞則是沒有肇責,王女則是未注意車前狀態。
台中公車撞上行人瞬間。(圖/民視新聞翻攝)
警方指出,蕭姓駕駛違規部分送交通大隊分析研判,如認定違規屬實將以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告發,,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另,加強事故地點未禮讓行優先通行違規取締勤務,強化執法作為。
針對此案件,台中市政府回應,已要求業者停派司機並加重處分,絕對究責到底,嚴懲不貸。
台中公車撞上行人,候車閃避不及也撞上。(圖/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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