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學測沒簽名 考生興訟請求不扣分敗訴
(示意圖/取自Pixabay圖庫)

陳姓考生參加111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未於數學A的答題卷簽名,遭扣1級分,得9級分。陳姓考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將分數改為10級分,日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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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考生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舉辦111學年度學測,一開始發售的簡章並未對簽名新制有相應的標註或舉例,之後的更新版本簡章僅以黃框標示,並未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未見詳盡說明。

陳姓考生還主張,諸多大學於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及分發入學時,針對數學A科目均要求達到頂標,而簡章規定考生未於確認簽名欄位簽名,扣減1級分,無異影響考生入學成績,屬一事二罰,也欠缺法源依據,請求大考中心應作成數學A成績10級分的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簽名規定是維護大學入學考試的正確與公平性,並未逾越大學法授權範圍,且簡章以實際圖示說明應簽名欄位的內容,並以黑體字特別標明此項違規扣減的成績,足以提醒考生注意。

判決指出,大考中心的規定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一事不二罰原則;且大考中心已不斷透過新聞稿、宣導會議等方式提醒考生簽名規定,當年考試未簽名違規卷次計5766卷次,僅占總卷次0.84%,也非陳姓考生所指的5766名考生。

判決提到,陳姓考生除數學A的簽名欄未簽名,其餘科目考卷均有簽名,足以證明大考中心已就簽名規定明確規範與宣導,陳姓考生也清楚相關規定。

法院認為,陳姓考生報考考試,應充分瞭解並注意各項規定,確實遵守,大考中心依規定扣分並非沒有憑據,判陳姓考生敗訴。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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