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去年4月間確診COVID-19病逝,家屬質疑新北市府訂的送醫指引與內政部消防署訂定的消防應變指引不合,且市府消防與衛生機關間沒建立有效聯繫機制,救護車約81 分鐘才抵達恩恩家,致恩恩案未能及時獲得緊急醫療救護而死亡。
新北檢偵辦侯友宜、黃德清、陳潤秋、李宇松涉犯過失致死罪嫌,昨日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處分。侯友宜今日上午出席萬金杜鵑「移動花聚落」開展活動,受訪時被問到恩恩案不起訴,他簡短回應,理解家屬的心情,更尊重司法,司法已經做了一個決定「我們就尊重」。
新北檢昨日發布新聞稿說明不起訴理由,基於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均為第一線值勤人員,並不是侯友宜等人,而消防局、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李宇松決行,並無事證可認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先參與送醫規劃或設計,而就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的制訂、送醫流程的規劃、相關人力或物力配置,雖有不夠周延或全面之處,且是屬於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的問題,仍不宜處以刑責。
另外,關於恩恩若能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有接聽電話,是否即能避免恩恩過世的結果,新北地檢表示,無法認定制度的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死亡之間有刑法上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難認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應負過失致死之刑責。
至於公務員廢弛職務罪的部分,新北檢指出,須有公務員廢弛的事實,以及發生災害的結果,且所謂的「災害」,是指災變之發生,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而言,若只有少數人遭受損害,則不能稱為災害。因此該案無證據足認有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顯與該條的構成要件不符,告發意旨尚有誤會,應認被告黃德清、陳潤秋及李宇松此部分罪也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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