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管中閔出書批「卡管」 監察院澄清:嚴重背離事實
台大前校長管中閔。(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有關台大前校長管中閔日前於新書發表會,指摘監察院「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等事,監察院今(13)日發新聞稿,指出管中閔說法嚴重背離事實,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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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新聞稿指出,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經查管中閔於107年1月5日經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會選為該校新任校長後,經媒體披露,有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然而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卻同時為該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引發外界質疑該次選舉公正性。

監察院指出,媒體後來更進一步追查發現,管中閔雖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卻未依法事先陳報台大核准,且甚至還傳出其另在中國多所學校(如廈門大學)違法兼職、兼課,讓各界對新任台大校長當選人的誠信與適任性多所批評。

監察院表示,嗣經民眾到院陳情,乃針對該次遴選過程所產生之爭議立案調查,最終做成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台大,針對本次遴選過程所發現的制度缺失,包括落實兼職事先奉准機制、訂定合理學術回饋金、遴選委員迴避機制、與資訊揭露等節,檢討改善。

監察院指出,調查意見的重點,側重在整體制度改善,對該次校長遴選結果的合法性,仍由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權責判斷,監院並未置喙,所謂「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等指摘,顯然與事實嚴重不符。

監察院指出,至於管中閔於就任台大校長後,因先前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

後經監院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公開審理,及完整言詞辯論程序後,始決議核予申誡處分,亦非監院所能單獨決斷。而監院調查過程中,曾就各界相關建議或關心事項,發過4次新聞稿(含遴選案部分)說明或澄清,顯示處理本案之慎重。

監察院指出,相對而言,管中閔針對監院依法2次通知其到院說明,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託不到,甚至還在翌日到嘉義跑選舉行程,其規避調查程序的輕慢態度昭然若揭。

監院表示,管中閔係在88年8月31日起,即擔任中研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並於90年8月10日起出任該所所長,而成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

監院指出,由於該案民眾陳情內容,原是檢舉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相關兼職涉有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情事,為釐清相關爭議,乃依法調取相關期間資料。相關作為,是監院調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之常規作法,並非特別針對管中閔,亦併此澄清,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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