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說明,由於投資詐騙氾濫,網路平台成犯罪溫床,本次修法主為使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防堵投資詐騙廣告,公私協力共同打擊犯罪。
張子敏指出,這次修正重點除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外,還有下架機制,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以及前開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張子敏說明,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1.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
2.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
3.為保證獲利之表示。
4.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
5.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6.與前5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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