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學生民國111年參加學科能力測驗(簡稱學測),在國文科目考試時,未於問答卷的「確認後考生簽名」欄簽名,被大考中心依考試簡章試場規則三、違規處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減1級分」,李生實得12級分因此降為11級分,於111年3月2日寄發成績通知單。
李生收到成績單相當不滿,提出訴訟要求撤銷扣分處分,他主張在答題卷上簽名「破壞考試公平之大忌」為普遍認知,加上學測簽名規範未存在於各項大考,考生考試前還得費心記得,考試中途還得分神注意,稍不慎就會遺漏簽名。
李生主張在答題卷上簽名「破壞考試公平之大忌」為普遍認知,考生稍不慎就會遺漏簽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此外,李生認為,簽名規定無法嚇阻代考槍手,也無助提升考試正確性或公平性,沒簽名一事未對考試秩序造成損害,他主張扣分違反「無損害即無懲罰」、「實質平等原則」,法效過苛也違反比例原則,少1級分害他無法申請許多校系,僅能改參加分科測驗。
對此,北高行指出,考試簽名並未增加考生額外負擔,也不過度影響考生作答,認為李生既然報考,就得充分了解並注意試場規定及違規懲處,不得因自身因素而歸咎於簡章規定不當。考試制度各有不同,規範方式各有不同考量,是否可達原本預期目的,大考中心歷次考試逐年檢討、尋找更適宜方式,為妥當性與否的議題,難以反推該規定違法,最終認為李生主張不可採,判其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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