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案緣起於,未修正前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婚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同婚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因配合今(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且現行民法第980條原本就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因此成年年齡下修後,已無未成年人成立同婚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意即,原本的未成年條款僅適用於18至20歲的「未成年人」身上,隨著成年年齡下修,已經不會再有如此情形,故本次修正通過刪除。
另外,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成立同婚關係,法代人得向法源請求撤銷,此規定亦修正通過刪除,並將施行日期定為112年1月1日,使之與民法規定一致,貫徹婚姻平權,接軌國際。
此外,配合立法院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同性配偶得收養無血緣子女之規定,本次修正於末條一併增訂第2項「本法修正條文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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