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在民國63年間,陳水扁獲得法務部核准的律師證書。然而,由於他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確定,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法務部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後認為符合109年1月修正後的「律師法」,因此決定廢止他的律師證書。
法務部在110年11月做出相應處分,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並要求他在兩週內將律師證書返還給法務部,否則將被註銷。陳水扁不服,按照程序提起行政訴訟。陳水扁主張刑事判決違反了貪污罪限定在「法定職權」的修法,明顯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且刑事判決違背了最高法院審案的慣例,罕見地在上訴三個月內就對他做出了11年有期徒刑確定的判決。
陳水扁指出,109年1月修正施行的律師法,事實上削弱了「律師自治」原則,當律師受到國家濫權迫害時,將失去同儕審查保護律師信譽的機制。這明顯違反了現代憲政國家律師自治的重要原則,對民主法治構成了倒退。
陳水扁強調,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然而,新修正的律師法改由法務部作為官方機構直接認定,明顯違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原則。他身為前總統,卻因法務部對律師法解釋過度擴張,而被廢止律師證書,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他要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認為新修正的律師法兼顧了確保排除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職業市場的公益以及保障律師工作權益,並未使人民的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該判決認為法務部依法做出原處分並無違誤,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判定陳水扁敗訴。此案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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