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華德來台參加職業籃球賽事,引發球迷瘋狂搶票行為。但許多球迷到場後才發現霍華德因傷沒有上場比賽,引起了球迷的不滿,指責球隊欺騙購票者。為了避免體育賽事中因明星球員臨時未出場而與消費者的期望產生落差,避免再次發生大規模的消費爭議,消費保護處今天宣布通過了《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教育部公告實施。
消費保護處表示,這項新的運動票券規定除了明確審閱期限原則不得少於3天並給予審閱契約內容外,還明確適用範圍,適用於國內舉辦的運動比賽活動所銷售的「單場次票券」,但「季票」是銷售一種會員資格,不適用於此規定範圍內。
新規定還明確了賽前信息公告內容。消費保護處表示,在比賽前,業者應公告該場比賽的「可出賽名單」,當名單發生變動時,業者應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並解釋變動的理由。如果業者未作通知或公告,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款。而球隊或教練在「可出賽名單」內的球員,並不代表一定會上場比賽,球隊或教練有自主調度權。
消費保護處還明確了退票機制。業者應明確比賽日前消費者可退票的最後期限,但不包括比賽當日,並且不得超過7天。如果比賽因下雨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導致延期,延期後比賽日前,消費者均可退票。至於手續費部分,如果退票事由可歸責於消費者,可收取最高票面金額的10%作為手續費;如果退票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則不得收取手續費。
此外,新規定還設有黃牛票防範機制。如果非供自用地購買票券並轉售圖利者,業者可以不予退票,並可根據退票張數及其他事實綜合判斷是否為「非供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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