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法院認證!雞排妹為「這件事」怒告媒體 慘敗定讞
雞排妹官司敗訴定讞。(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藝人「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2021年遭《鏡週刊》直擊夜會「保時捷男」,且對方已有未婚妻;《鏡週刊》為此連發五篇《新歡已有未婚妻》系列報導,致使雞排妹自認被社會指謫為「小三」,怒告週刊要求賠償;今(27)日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宣判週刊免賠;雞排妹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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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雞排妹」2022年11月,與日籍老公結婚;但過去的感情史,依然受到廣泛熱議。2021年7月,《鏡週刊》直擊雞排妹與「保時捷男」過從甚密,因此做出《新歡已有未婚妻》為主題的五篇相關報導,並附上雞排妹與男方的互動照片。

對此雞排妹感到不滿,主張這些報導致使她被社會大眾認定為破壞他人關係的「小三」,侵害自己的肖像權與隱私權,因此將《鏡週刊》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萬精神撫慰金。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定,雞排妹屬於公眾人物。《鏡週刊》對她的跟拍與報導內容,「應無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肖像權」;且相關報導的影像、內容皆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判決雞排妹敗訴。

對此,雞排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採取與一審法院相同的見解,認為報導有合理性、並未侵害雞排妹相關權益,今(27)日宣判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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