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國民黨6連霸議長劉陳昭玲涉貪起訴 地院裁定1千萬元交保
澎湖縣「6連霸」議長劉陳昭玲涉貪遭起訴,1000萬交保。(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李昶毅報導

國民黨6連霸澎湖縣議長劉陳昭玲涉貪案,先前遭裁定羈押禁見,羈押期滿延押獲准,澎湖地檢署昨(4)日上午偵查終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6罪對劉陳昭玲、機要秘書陳淑美提起公訴、另8人則捐錢換緩起訴。地院今(5)日下午裁定,劉陳昭玲已無羈押必要,並以1000萬元交保;至於另裁定陳淑美則以5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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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檢署偵辦澎湖縣議長貪瀆案件,今提起公訴,該署蘇恒毅主任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澎湖縣議長劉陳昭玲等人貪瀆案件,歷經數月之密集偵查,於民國112年7月4日偵查終結,對被告劉陳昭玲等2人提起公訴;另對被告8人為緩起訴處分。

澎湖地檢署說明,起訴犯罪事實包含車船處預算案、車船處人事案、文光國小校護人事案、消防局人事案、衛生局人事案;劉陳昭玲及機要秘書陳淑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共6罪);至於行賄之8人則為犯刑法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澎湖地檢署對劉陳昭玲、陳淑美2人提起公訴;至於行賄之8人經考量其等均坦承犯行,爰分別諭知向公庫支付5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為緩起訴處分。

澎湖地院今(5)日下午裁定,劉陳昭玲以1000萬元交保、陳淑美則以50萬元交保。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訊問被告劉陳昭玲及參酌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事證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重大,考量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均已坦承,被告於偵查中已羈押3月餘,已有警惕之效,如被告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並使有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以及按時報到、禁止與本案被告、證人接觸或往來,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當可確保後續之刑事審判程序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程序,認為以具保方式可替代羈押手段,當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審判長表示,被告於提出新台幣10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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