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辦案卻持海產店收據不實請領誤餐費 前刑事小隊長下場出爐
圖為司法院大廈。(圖/民視新聞)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楊姓員警於台中港務警察總隊刑事小隊長任內,2019年起多次利用偵辦走私毒品、菸酒案機會,先向漁港超市平價海產店取得空白收據,並虛報3200元至3600元不等誤餐費,請領刑事辦案工作費得手。台中地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2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2萬元確定。判決出爐後,內政部將楊員移送懲戒,懲戒法院日前判決楊員休職半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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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指出,楊姓員警於2019年10月27日,利用偵辦跨境走私毒品案機會,利用先前向漁港超市平價活海產店取得的空白發票,虛偽填載「買受人:台中港務警察總隊;2019年9月24日;便餐一桌;新台幣(下同)3600元」,並不實刊載於刑案誤餐費申請表等資料,再由不知情的許姓偵查佐及施姓隊長用印覆核後,向台中港務警察總隊請領刑事辦案工作費,導致權責人員准予核銷。

3天後,楊員又故技重施,利用偵辦另件走私菸酒案機會,以相同手法虛報海產店「便餐一桌、金額3200元」等內容,這次甚至盜蓋許姓偵查佐職章,並由不知情黃姓副隊長覆核後,請領刑案辦事工作費並獲核銷。

接連得手後,楊員再次於2019年12月16日利用偵辦毒品走私案機會,以海產店收據申請一桌3600元誤餐費,不知情上級覆核後,再度獲准予核銷刑案辦事工作費,多次影響台中港務警察總隊管理及核銷工作費之正確性。

懲戒法院審理時,楊員坦承因貪圖方便有不實填載相關收據等違失,但強調是有情資需要與諮詢人員(即線民)接洽並墊付相關費用,就此違失情節深覺慚愧、後悔不已;並主張自己擔任刑警工作20餘年,對查緝工作盡心盡力,在此之前並無前科,一時疏忽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等,請法院審酌。

楊員表示,提出自己服公職34年即將屆齡退休,從警多年積極偵辦案件,對後進同仁不吝指導,工作態度備受上級肯定;獲獎無數記功嘉獎,亦未曾遭受任何懲處等,雖坦承本件犯行卻有不該,但表示是為案件查緝所需,且都是公款公用、無中飽私囊,盼法院考量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從輕處分。

懲戒法院審理後,依移送機關提供資料及楊員書面答辯等,認為本案事證明確,楊員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導致公眾喪失對員警職位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嚴損政府之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判處休職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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