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年9月25日傳喚高虹安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前行政主任黃惠玟、前法務主任陳昱愷3人開庭,3人在法庭上全數認罪,請求法院判緩刑。提供關鍵帳本的黃惠玟進一步指出,自己不是主謀,僅是員工沒有決定權,浮報助理費都是高虹安決定。
不過,除了上述3位助理外,高虹安及前公關主任王郁文均不認罪。本案證人黃鈴惠日前具狀主張,北檢已偵查終結並移至台北地院處理,相信要查證的證據都已調查完畢並被保存,應沒有再留存證物(手機)的必要,懇請台北地院可以盡快發還。
北院審理後認為,該扣案手機存有黃鈴惠與高虹安等人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而王郁文的律師對於前述對話紀錄的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本案尚在準備程序階段,尚未進入審判及言詞辯論程序,高虹安及王郁文又均否認犯行,可見將來訴訟中,仍有可能調查該手機相關證據,以釐清案情。
北院指出,依目前案件發展,應認為該扣案手機可為證據,而有留存必要,應此駁回黃鈴惠的聲請,若不服裁定,可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北院提出抗告。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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