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陳凱倫於2021年10月9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球團員工宿舍內聚餐飲酒後,以續攤為由,邀請A女前往宿舍餐廳內的小包廂,陳凱倫趁A女酒後身體不適,將她扶到廁所時,基於強制性交犯意,對A女實施侵犯行為,經A女不斷哭求、抗拒、掙脫離開後,陳才未能得逞。
高院指出,陳凱倫上訴後已認罪,並依本案民事判決結果,賠償A女30萬元、A女丈夫20萬元,已為達成和解努力,犯後態度已有變更,因此量刑因子有所變動。
不過,合議庭表示,雖然陳凱倫已認罪並支付賠償金,但A女不願和解,也未表示原諒陳,考量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改判1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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