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2022年4月16日晚間9時許,酒後開車上路,疑似因不勝酒力,擦撞到路邊車輛後逃逸,被害人聽到碰撞聲立即報警,警方獲報後隨即調閱監視器,於15分鐘後在附近豆漿店發現肇事車輛,並於店內查獲張男。
然而,張男辯稱是友人載他到豆漿店吃東西,並強調他是在店內才開始飲酒,否認有肇事及酒駕行為。警方透過調閱沿線監視器及肇事車輛行車紀錄器,確認自張男上車後,就無換手讓其他人開車,且豆漿店內也沒有飲酒畫面,或飲用過的酒瓶。
經檢測,張男酒測值0.92MG/L,詢後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該案於2022年8月3日判決出爐,張男遭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張男不服上訴,仍遭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不得上訴。
林口警呼籲,「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以免觸法得不償失,並保障用路人安全。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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