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基市府2004年間簽訂「基隆市鼓勵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BOO設置計畫」(BOO案)契約書,約定由永盛興建最終處置場後開始營運,並處理基隆市轄區內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市府須支付永盛處理費;BOO(興建、營運、擁有)案契約期間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
2021年間,雙方協議後,確認該年度處理費為每公噸1582元,基市環保局之後以當年2月7日起至9月16日產生的1萬5783.8公噸焚化底渣,核定永盛所提的「天外天掩埋場暫置區之底渣分選再利用計畫書」,由永盛執行再生粒料的篩分。
2022年10月底,永盛、市府及當年政院環保署核可的檢測機構,前往底渣暫置現場採樣,並送粒徑雜質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永盛處理完成的再生粒料符合規範,之後使用於路面改善工程。
判決書提到,2022年底,永盛向市府請款2418萬6771元,經環保局複查無誤後,市府要求永盛支付305萬7746元回饋金。永盛於去(2023)年1月支付回饋金後,市府卻未依約支付處理費,而且多次催繳都不置理,所以向市府提告,要求支付處理費用。
不過基市府卻向法院辯稱,去(2023)年3月再度會勘時,發現有許多超過20毫米粒徑的雜質,不符合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規定,經發文給永盛改善卻遭拒絕,只好委請其他公司處置,相關改善費用約5465萬元,在永盛未改善前,拒絕給付委託處理費,請法院駁回永盛所提的告訴。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永盛已委託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公司,並與市府環保局員工進行採驗,當時檢測結果符合規定,且也依約支付回饋金,當然可向市府請求委託處理費。
此外,市府相隔數月才再度會勘檢驗,且再生粒料下方本來就有掩埋物,無法排除有天氣、人為因素,導致雜質混入,判市府敗訴,須支付委託處理費用。
針對此案,基隆市政府發言人呂謦煒回應,此案由前市府時期核定,經與律師討論後,尊重法院判決,不再上訴;後續將依法及相關程序給付永盛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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