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被稱為是再生醫療雙法,該條例因為爭議過大,在立院卡關10多年,終於在前總統蔡英文卸任前,行政院重新調整送出法案,經5月8日、9日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排審,並與衛福部協商後,最終凝聚共識通過初審。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宣布《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圖/翻攝自國會頻道官方YouTube)《再生醫療法》明定,為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權益及醫療倫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
三讀條文明定,執行再生醫療應遵守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因此僅限於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醫療機構執行相關技術,或是使用相關製劑,非醫療機構則不得進行任何再生醫療行為,將重罰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
修法中規定,醫療機構在執行前須先完成人體試驗,但也列出兩項例外,第一,恩慈治療:以再生療法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
第二,醫療機構於新法施行前,就已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醫療機構未事先進行或完成人體試驗,或是未經核准的醫療機構被發現從事再生醫療、廣告等違規事項,則可開罰20萬至200萬元。
三讀條文也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規範未來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不得製造雜交體、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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