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子嘉曾在Youtube網站發表未經證實之言論,指稱陳時中採購BNT疫苗過程中,讓立法委員吳秉叡、信東製藥公司介入,使衛福部因此匯出定金5000萬美元;而疫苗採購價格與實際上差距近1億美元價差,故認定陳時中、蘇貞昌等人在採購過程中涉貪汙或貪污未遂。
法院認為,吳子嘉之發言為事實性言論,固然是基於監督政府目的,且還是對疫苗採購此類具有重大公益事項發言,理應受言論自由保障。然而,此案的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保障發生衝突,因此被告仍必須證明所言與事實相符;或經合理查證後,才不具侵權行為及損害賠償責任。
但判決書續指,本案經過證據調查、證人王國綸和林全到庭作證、請原告到院接受當事人訊問、輔以其他書證內容佐證後,認為被告的言論應與客觀事實不符。另外,吳子嘉發表言論前,也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因此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結果,不能阻卻違法。綜上所述,被告吳子嘉應對原告所受名譽權之侵害,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定吳子嘉應賠償原告300萬。
據悉,此案審理期間,法官曾傳喚吳子嘉的消息來源、上海復星公司台灣代理人王國綸到庭作證;但王國綸卻否認曾提及陳時中等人涉貪、或是收回扣。陳時中則是在庭上解釋,當時必須考慮購買疫苗的時程,若當時一劑50美元、1月要供應,他都願意買;但當時的時間點是3月及9月,數量也是500萬劑、1500萬劑,狀況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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