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縱火、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的劉男,從去年12月5日起被羈押、延押至今已達8個多月,日前他透過法扶律師向高等法院聲請具保停押,並表示,他有想與受害人進行調解,但需先處分名下資產,才能順利達成調解。
另外,劉尚燁表示,先前已訂了前往尼泊爾機票,這個行程是為連繫尼泊爾當局,保留其去年攀登聖母峰及干城章加峰登頂證書,並稱此為台灣首次同時完成這項紀錄,若未能取得官方證明,是國家登山紀錄之遺憾,且這是案發數月之前已有的計畫,但因颱風而延後。
劉男還表示,本案發生在去年10月7日,他隔2天(9日)就主動聯繫警方面對司法,並稱「如果知道會遭羈押,即不會訂機票」。加上他希望前往參加子女畢業典禮以盡父愛,且案後「深感悔悟,也日夜追尋真理,導正自我」,希望法院能具保停押。
但高院認為,去年10月7日發生後,同年月10日即為檢警持搜索票搜索的日子,而劉男在9日訂購出境機票,雖然他稱前往尼泊爾是先前早有的計畫,不是為了逃亡,不過仍不能排除其離境滯留海外的可能性,加上原審判處3年10月徒刑,其為罪逃匿、規避可能性更高,此與是否在偵審程序中承認犯行、案發後是否主動接受調查,並無必然關連性。
「背包狂人」劉尚燁涉嫌縱火被羈押至今。(圖/翻攝自「狂人聚落軍規戶外」臉書)合議庭表示,劉男子女的畢業典禮,是在今年6月17日舉行,但本件聲請書送達高院時已是6月18日,該畢業典禮已經結束,審酌劉男所涉犯罪,不僅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對社會治安亦危害重大,依比例原則權衡後,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應認仍有羈押必要,因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全案緣於,「背包狂人」劉尚燁去年10月7日晚間,因與另間公司蔡姓負責人有商業糾紛而心生不滿,劉男到對方店裡假裝購物,趁店員不注意,用服役期間及工作習得的知識,使用遙控點火器、金屬引線、裝有汽油容器等工具組合成點火裝置,放在店家內的一個陳列背包中,隨即駕車離開現場。
約1個半小時後,劉男回到該店面,操作遙控器啟動點火裝置,造成店內起火然後,劉旋即離開現場。經消防員到場處理,疏散店內人員並將火勢撲滅,這起火警並未造成傷亡,也未波及其他樓層。不過店內裝潢已出現被燻黑、擺放物品燒毀、塑膠廣告看板燒壞、殘存鐵架受燒變色等情形。
高院認為不能排除其滯留海外可能性因此駁回聲請。(圖/民視新聞資料照)士院判決指出,依刑法放火罪所稱「燒毀」的定義,必須標的物因燃燒結果喪失主要效用而言,是指住宅主要結構或重要部分,並導致住宅全部或一部達無法供正常居住、使用程度,因此,本案劉男的行為未達燒毀既遂罪程度,應屬未遂罪。
檢警偵查時,又另外查出劉男去年10月1日,在苗栗縣三義鄉地球革命電子音樂祭活動場內,向不詳人士購入大麻3包、大麻煙油1組等。偵查期間,劉男被檢方聲請羈押獲准,自同年12月5日起,被羈押、延長羈押至今。
士林地院今年2月依放火燒毀建築物未遂,判3年10月;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40天,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由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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