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莊碩漢一案,監察院表示,莊碩漢任職我國駐泰代表處大使兼館長,於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基於長官部屬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違反乙女意願,握乙女之手,當手部回暖後,對乙女握手仍持續一段時間,及要求乙女至其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之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令乙女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
監察院說,莊碩漢的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定義,外交部亦為相同認定。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3年7月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王麗珍、紀惠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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