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認為高虹安被判太重。(圖/翻攝自PTT)高虹安一審結果今日出爐,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並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停職新竹市長一職,而高虹安也宣布「即刻退出台灣民眾黨」對於判決將上訴到底。對此,有一名網友也在PTT上,以「46萬要關7年?」為題發文表示,46萬對一個立委來說,根本零頭,酒駕撞死人都判不到7年了,詐領46萬確實有罪,但7年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他認為判太重,「各位不覺得是殺雞用牛刀?」
有網友指出,判7年是低標,不管貪多少都一樣。(圖/翻攝自PTT)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指出,「法盲才講出這種話,她不認罪保底就7年」、「台灣的貪汙治罪條例整體本來就偏重」、「那條最低就是7年」、「不認罪才那麼重啊,認罪通常判緩刑」、「貪污最低就7年,她還死不認罪」、「貪污低消就7年,還要改低是要鼓勵貪污?」「最低7年,不管貪多少錢,還有態度問題」。
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根據《貪污治罪條例 》第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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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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